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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日期:2013-12-31 00:59:04  发布人:Kjzy_yxy  浏览量:268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勤学多思、德能并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从2013年起实行学分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部门必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三年学生。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后,各二级学院应分专业按学院《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查,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两种,其中公共基础必修课对应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综合素质课,由学院统一设置;专业必修课同类专业相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所构成

2.选修课:选修课由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构成。

专业选修课:每个专业必须设置两个或以上专业方向拓展模块,学生可根据志愿和专业方向进行选修课程模块。

公共选修课:主要指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以及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开设的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开发,由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面向全院学生开课。

第五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根据课程的情况按16—18学时折合为1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每周折合1个学分计算。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按学院相关奖励办法奖励学分。

第八条     学生毕业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由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九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1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条             全日制在校生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凡需要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良)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及相应绩点。

课程免修后,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不能免修,须通过实验、实习环节且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课程教学实践与顶岗实习不得免修。

第十一  学校在学期结束前5—8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学生申报,教务处在放假后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学生选修结果。

第十二条  原则上,必修课分学期按计划开课,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读;任选课全院相对集中开设,对选修学生少于35人的选修课原则上将不予开课。

第五章    课程重修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2.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3.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期规定学时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4.学院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5.学籍异动后所在专业中有未修课程者。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主要有下列情况:

1.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等形式。跟班重修指重修学生跟随下一年级有相同课程的班级听课;组班重修是指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由课程归口系(院、部)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教学时数按原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30%--50%掌握,另外时间由任课老师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形式是指如果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因与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而无法随班的课程以及人数不够无法组班重修的课程,可安排重修指导老师进行辅导,由任课老师对学生下达重修学习任务,通过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2.对重修后课程仍不合格的,可随后续年级继续重修,但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3.毕业时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学院将组织学生在毕业前进行重修,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重修。但凡是需要重修的课程,在接到教务处第一次重修的通知时必须报名申请重修,否则不允许参加毕业时的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安排

1.重修报名,申请重修的报名时间一般为每个学期的第四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公告时间为准,由重修学生本人通过网络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2.重修安排, 教务处在审定重修课程申请后,于第五周拟定全院重修课程总体安排,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向开课的系(院、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表》,各系(院、部)在第六周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生基础状况、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确保第七周开始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学。

第十六条   重修考核与成绩

1.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2.重修课程由学院统一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3.重修课程成绩均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重修学费收取及管理

1.学生重修需重复利用教育资源,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的规定,重修课程需按该课程学分缴纳相应的重修费。

2.由教务处下发重修通知,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重修申请,由财务处收取重修费用,教务处制订重修安排,系(院、部)组织实施重修。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改革要求,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

A类考核(正常考试)的学生按照《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的暂行规定》计算成绩;B类考核(补考)的学生最终课程成绩=60+(X-60)×0.5(X为B类实际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经考核合格(60分以上)即获得所修课程的相应学分。而合格以后成绩的高低,则由绩点来衡量〔成绩高者绩点就高,60分以下(含60分)无绩点〕。

1、绩点计算方法

1)课程按100分制计分,分数和绩点对照表如下:

分数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绩点

4

3.8

3.6

3.2

2.7

2.2

1.6

1.0

0

2)课程按等级制计分,等级和绩点对照表如下: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3.8

3.2

2.2

1.0

0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3、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4、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等级考试,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两周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教学班在每门核心专业课程考试(总评分)中不合格率不得低于5%,其他课程考试(总评分)不合格率不得低于3%。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计算机、英语课程合格标准,取得与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毕业生资格要求,并缴清所有应缴(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并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

对于在规定年限(三年)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院批准,可申请正常休学。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继续学习,累计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年末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