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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5-13 09:14:08  发布人:Kjzy_yxy  浏览量:84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教党〔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通过督促、检查手段,以促进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策部署执行有力、落到实处的活动。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督办工作应及时客观全面反映学校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执行力,顺利推进各项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2.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3.注重效率。以抓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明确时限,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4.协同配合。充分依靠和利用校内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5.务求落实。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  督查督办工作向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由校长直接分管。

 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其分管领域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明确专人承担学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拟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对督查督办事项的监督检查、督办催办;及时反馈和上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各党总支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各部门、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交办的事项要积极安排,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第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2.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专题会等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4.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5.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6.新闻媒体反映事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7.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应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形式与方法

 第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

 1.定期督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落实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督查。

 2.专项督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和校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限实施专项督办。

 3.联合督查。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多个承办部门,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方法  

 1.催报督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采取发督查督办通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按时上报落实情况。

 2.会议督办。对时间紧、任务重并需要多部门协同的事项,采取会议形式,加强沟通交流,明确任务要求、研究相关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3.现场督办。对一些质量要求高、专业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情况。

 4.挂牌督办。对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情况复杂、难度大的事项,由校领导领衔实行挂牌督办。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一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登记。对于督查督办的事项,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进行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2.交办。办公室向承办部门下发《督查督办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进行交办。承办部门对《通知书》存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建议,退回办公室。经办公室研判或请示后再进行交办。

 对于会议、办公系统发布文件或通知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间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另发《通知书》。

 紧急情况下,办公室可采取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督查督办的事项,事后补发《通知书》。

 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办公室向校长请示后确定承办、协办部门,再交由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处理。承办部门应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承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负第一责任,并负责报告办理情况。

 3.办理。承办部门接到《通知书》,或会议安排、办公系统发布文件与通知交办的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认真办理完成。

 对需报上级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理。

 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4.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表》(附件2)报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送办公室。必要时,办公室可派人到承办部门了解办理具体情况。

 5.催办。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事项,办公室采取约谈、邮件、电话等方式适时向承办部门进行催办。

 6.反馈。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承办部门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表》签署意见后,及时向校长报告结果。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7.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依规督办。督查督办工作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乱督办,维护学校权威。

 2.客观公正。凡列为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馈办理结果应一事一报,简明扼要。

 3.注意保密。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遵照有关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如有违反者,按有关保密工作纪律予以处理。

 4.跟踪督查。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督办实效。

 

                         第七章   督查督办结果使用与奖惩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对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数量、办结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列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办公室每年将督查督办事项执行情况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部门考核、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积极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好的部门将给予表扬。

 第十六条  对列为督查督办事项,存在下列情况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对督查督办事项不作为,遇到困难、矛盾绕着走,敷衍推诿的;

 2.对督查督办事项选择性办理,导致督查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

 3.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的;

 4.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5.反馈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