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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28 15:04:44  发布人:Kjzy_yxy  浏览量:12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 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劳动教育、美育和就业创业教育等。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注重优化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质量和结构,注重改善队伍的学历结构与专业知识结构。

(一)把辅导员岗位(编制)数在学校总岗位(编制)数中单独列项,在学校总编制限额内解决辅导员的编制问题。

(二)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校、各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专职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七条 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一)工作量超过标准带班人数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超工作量津贴。

(二)专职辅导员考核合格后,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岗位津贴。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等专职学生工作人员按职责要求负责学生管理具体工作,按一定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第八条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一)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凡学校新招聘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需在入校当年起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新招聘的辅导员一般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为主导,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严把辅导员入口关,确保辅导员能力素质符合要求。在拟制岗位计划、组织考试考察和确定拟聘人员等选聘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工作部门的作用。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得转岗:

(一)在专任教师有需求的情况下,从事辅导员工作满6年,符合当年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经申请考核可择优遴选为专任教师(每年最多2人)。

(二)在相关部门有用人需求的情况下,从事辅导员工作满6年者,连续3年或者累计4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获得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省赛一等奖及以上荣誉、指导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大赛等省赛一等奖及以上成绩的,可以申请转岗。

(三)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者,经申请考核可择优遴选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干事、专职组织员。

 第四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形成辅导员培养机制。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培养、发展、考核、退出机制,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素质高、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认真抓好辅导员在职培训工作,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通过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以赛代训。辅导员培训完成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努力提高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学校鼓励辅导员终身从事辅导员职业,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培训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师工作部和人事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专职辅导员职级、职称“双线”晋升办法,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严格落实中发〔2016〕31号和湘发〔2017〕7号文件精神,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职务(职称)评聘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确保辅导员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学校人事部门制定专门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实施细则,结合辅导员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评聘条件,将与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有关的各项成果纳入职务(职称)评聘范围。专职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选择管理岗位备案的辅导员也可评聘政工系列职称。

第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把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纳入学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辅导员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对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且业绩突出的辅导员,给予一定倾斜,加大培养选拔力度。提拔担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的,原则上需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队伍中产生。

第十八条 为了稳定辅导员队伍,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学校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人才强校的重要举措,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要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工资,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平均水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办学水平审核评估、党建述职评议和文明校园创建等指标体系,作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评价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宣传统战部门、武装保卫部门、招生就业部门、团委等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与待遇等挂钩。辅导员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辅导员获厅级以上荣誉称号可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学校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且考核合格、能承担教学任务的,鼓励承担一门思想政治理论、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劳动教育、美育等相关课程或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辅导员每学期原则上最多只能担任1门课的教学任务,且课时数不能超过4节/周(不低于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定所需的课时)。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调离岗位或解聘。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辅导员,由学校安排至工勤技能岗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在师德师风上出现较大问题或错误者。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已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

(五)连续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六)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学习培训、研修深造、技能竞赛、挂职锻炼、外出交流、考察见习、开展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住校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

 

中共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