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总体思路,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整合各类教学资源,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建立教学激励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院从2013级新生开始全面推行学分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分要求
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毕业要求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基本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1、提前毕业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2、延期毕业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3、休学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三、课程设置与分类
各系部应按专业进行课程设置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类型分为综合素质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拓展课(专业任选课和综合素质任选课)四类。课程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综合素质课和专业基础课为必修课;专业技能课通常为必修课,但对于有多个专业方向的专业,专业技能课可按不同专业方向规定为限定选修课(专业拓展课包括其中,可分成课组限选);拓展课为任选课(可分课组任选)。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课时或学分参考比例为65:30:5。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四、学分计算
1、各类课程学分计算如下:
根据课程计划,按小时计算学时的课程每16-18学时计1学分,按周计算学时实践教学课程原则上每周1学分。
2、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4、学院设立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中,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课程选修
学生入学后,除须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的课程外,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某些课程。
1、课程选修原则
(1)学生每学期应修15学分以上,上一学期平均分绩点在3.2以上的学生,可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适当增选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5学分(不包括该学期免修获得的学分),以便学生有合适的学习量。
(2)学生必须在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2、选课程序
(1)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四、十五周办理。
(2)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学分。
(3)选课学生不足35人的课程,原则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另设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六、课程免修
1、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
2、凡要求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前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组织在前学期期末考试时间段进行考试,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者可批准免修,并取得学分及相应的绩点。免修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免修。
3、课程免修后,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不能免修,须通过实验、实习环节且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课程教学实践与顶岗实习不得免修。
七、缓考与重修
1、缓考
在学习期间因疾病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该门课程考试,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单独组织考试。
2、重修
学生每学期首修课程考试及缓考成绩不及格(59分以下)的课程。学院将在下学期初集中组织一次应期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1)学生重修可采用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等形式。
(2)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3)重修课程由学院统一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4)重修课程成绩均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3、任选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不记学分,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八、学分绩点计算
1、绩点计算方法
(1)课程按100分制计分时,分数和绩点对照表如下:
分数 |
100-95 |
94-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60 |
绩点 |
4 |
3.8 |
3.6 |
3.2 |
2.7 |
2.2 |
1.6 |
1.0 |
0 |
(2)课程按等级制计分时,等级和绩点对照表如下: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3.8 |
3.2 |
2.2 |
1.0 |
0 |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3、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4、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13级新生开始试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