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非整周实训课程考核不合格,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2.实践教学环节(整周实训)考核不合格者。
3.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4.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期规定学时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5.学院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6.学籍异动后所在专业中有未修课程者。
第二条 重修方式
1.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等形式。跟班重修指重修学生跟随下一年级有相同课程的班级听课;组班重修是指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时,由课程归口系(院、部)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教学时数按原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30%--50%掌握,另外时间由任课老师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形式是指如果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因与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而无法随班的课程以及人数不够无法组班重修的课程,可安排重修指导老师进行辅导,由任课老师对学生下达重修学习任务,通过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2.对重修后课程仍不合格的,可随后续年级继续重修,但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3.毕业时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学院将组织学生在毕业前进行重修,也可在毕业后两年内重修。但凡是需要重修的课程,在接到教务处第一次重修的通知时必须报名申请重修,否则不允许参加毕业时的重修。
第三条 教学要求
1.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学生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二分之一。
2.组班重修学时不低于教学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
3.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要求由任课老师对学生下达重修学习任务,通过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必须完成学分×1次(每次2课时)以上的集中辅导答疑。
第四条 成绩考核
1.无论何种重修方式,均应在15-16周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具体落实。
2.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3.重修课程的考试的要求、学分及绩点计算按正常课程要求执行,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4.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重修课程学分成绩登记表”,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由教学单位汇总成绩登记表交教务处存档备案,成绩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录入教务系统。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重修报名,每学期第4周左右由教务处下发本学期应重修名单,由各系(院)落实确认后签字盖章提交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财务处缴纳重修课程的重修学分学费。
2.重修安排,第五周左右由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拟定全院重修课程总体安排,向开课的系(院、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表》,各系(院、部)在第六周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生基础状况、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并于第六周周末前部门重修方案提交教务处备案,确保第七周开始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学。
第六条 缴费说明
1.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批复的《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学院公共选修课第一次重修按免费补考计算,不收课程重修费,但无故缺考及成绩记零分者取消免费补考机会,直接进入重修。
3.顶岗实习不合格者不另收重修费,重修由学生按系(院)顶岗实习要求通过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独立完成。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